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制
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立案审查制
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
登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