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夫妻任何方父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赠与自己子女个人而不是赠与夫妻双方的。因而,该不动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2、婚后夫妻双方父母均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但产权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夫妻共同财产按份拥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到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约定该不动产只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节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举例说明比较容易理解。王甲和李乙是夫妻,王甲的父母是王丙、赵丁,李乙的父母是李戊、张己。王丙、赵丁出资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王甲名下,该不动产就是王甲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王甲、李乙名下,就是王甲和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