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自由会受到哪些限制
(一) 受继承法内部规定的限制
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
一是保留“必要遗产继承份额”的限制。《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28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这些规定包括以下涵义:
(1)遗嘱应当为具备一定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有权取得必要份额的继承人应当是遗嘱生效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有些学者称其为“双缺人”);
(3)遗产份额的确定以“必要”为限;
(4)这是一种强制性规定,遗嘱人不得违反。
二是受遗嘱人自身条件和遗嘱方式的限制。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们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一般要求有严重疾病的遗嘱人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神志清晰证明。同时,遗嘱方式要求遗嘱人只能在法律预设的五种方式中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更能反映自己意愿的一种方式设立遗嘱。而且每一种方式要符合具体的条件与程序要求。
(二)受继承法以外的法律规定的限制
首先,遗嘱不得违背宪法规定。《宪法》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不能成为个人遗产,公民、法人、团体或单位对国有土地只有合法的使用权。如:我国房地产中房屋权与土地权相分离。值得注意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不能成为个人遗产,但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有条件地继承,如《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样,从遗产范围的角度,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
其次,遗嘱不得违背其他法律、法规及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善良风俗。民法是继承法的基本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对继承法当然有效,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要件必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其他法律中,有关继承的具体规定也是遗嘱自由的限制内容,不得违反相关的强制性规定。
二、继承的时效有什么限制
《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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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即,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