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违法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条做了较大的调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而且对工伤的除外性规定也明确限定为:"故意犯罪,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相比较原规定,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情形,并将"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
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再区分机动车与否,只要不是员工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不存在法定排除情形,一般均认定为工伤。
误区二:单位不承认就无法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当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实行举证倒置责任原则,即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到的伤害,而当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时,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推定劳动者受伤属于因工受到的伤害。
误区三:单位给参保就不需承担任何费用?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主体进行了较大改变,原来部分由企业支付的工伤费用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工伤员工住院的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工伤员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需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企业承担的费用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期间的护理费;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所以,即使该公司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也不能代表该公司无需再为员工的工伤承担任何责任,仍有部分费用必须由公司承担。
误区四:在工作场所受伤就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如果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如派发奖金被打致伤,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误区五:员工非正常路线上下班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旧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的限制。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班为目的的途中会更好理解这则规定。
误区六: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不能二者同时享受?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限制性规定,各地的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目前上海的司法口径为有限兼得原则,即除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同一赔偿项目的就高原则进行抵扣计算外,其他赔偿项目如一次性支付项目,专属项目等均采用兼得原则全额支持。
但是还有一个关于工伤的问题
大家容易陷入误区
那就是“48小时”视同工伤
“48小时”视同工伤,是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作出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作出的规定。
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章节中,有两个概念必须要搞清楚,一是工伤、二是视同工伤。这二者的属性是不同的。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核心点是伤害由工作原因造成的。当然,我不希望大家有一天要面对工伤鉴定的情况,但是生活难免会有意外发生,至少能在它来临的时候,我们知道如何应对。所以,购买社保也是对生活的一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