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军人回答战友:既然”原部队解散了多年,想找到原来住院病历证明带病回乡,因在档案里有医补而没证明“这样事情在退役军人中为数不少的,所以战友要做的并不是当年退役是有原部队联勤部门结算的“退役一次性的医疗、保险等费用(这些已经是于事无补的)”,而是要在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查询永久存放的从军档案,在此档案中找出“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方能有机会依据《民政部就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发通知》(民发〔2009〕166号)网页链接第二条规定,申请认定重点优抚对象之一的“带病回乡军人”。
与解散了多年原部队纠缠那是徒劳的事情,只有力争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带病回乡军人”的,才能从根本意义上解决旧病医疗、生活保障等《军人抚恤优抚优待条例》予以重点优抚对象之一“带病回乡军人”的困难的,而且在原病情加剧的条件下,还可以申请新评定“因病残疾军人”,得到抚恤金等更多的优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