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5条及《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通过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
(3)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流通、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
(4)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5)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6)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
(7)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对于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而且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