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改成监视居住可能是因为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期被改成监视居住的原因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存在违反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义务的行为或者取保候审的一年期限满了,但是案件还没有完结,公安机关仍然需要继续调查,进行取证,移交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分析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但是在此期间,不能够中断对该案件的办理,一切的侦查活动、移交起诉、法院审理等程序都应当正常进行:1、患了严重的疾病,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不能够自理的;2、正处于怀孕的阶段或者养育的孩子不满一周岁仍然需要哺乳的妇女;3、被扶养人生活不能够自理,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其唯一的抚养人;4、案件存在特殊的情况或者采用监视居住的措施更有利于办案需要的;5、法定羁押期限已经满了,但是案子还没有完全办理好的;6、满足取保候审条件,但是被取保候审人不能够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并且无法交纳相应保证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