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即“赋强公证”。
如果是债权人,债务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可以依法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以其便捷、经济、高效的特点,在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维护交易安全和降低债权实现成本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赋强公证的条件和范围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力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可通过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给予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给予内容无疑义、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等条件。
赋强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其他债权文书。
以上内容参考 青岛日报--“赋强公证”:又快又省、中国法院网--赋强公证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