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邻县交警大队用白条罚款不合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差法条)
问题二,邻县交警的罚款程序不合法。
1、宋某对吴某的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现场作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由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一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而本案中宋某对吴某处以250元的罚款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即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者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做出。
2、处罚书上的内容为: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50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3、吴某现场交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吴某争辩,宋某再罚款50元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辩解权。
问题三,本县交警的罚款行为合适,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数个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做出处罚。在本案中,吴某虽然在邻县已经接受行政处罚,但是在就收行政处罚法后并没有作出及时的改正,所以本县交警对其违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就是说,但是人不能以已接受过行政处罚为由而继续原有的违法行为)
第三个问题很容易让人掉坑里的
问题1.绝对合适,因为交通大队的人是可以罚款的 问题2.合法,没有任何一处不对啊 问题3.他开的是什么车?你没说具体,不同的车超高不同的高度罚款的价钱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