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的确是我弄错了,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
那这是牵连犯了,手段行为是诈骗信用卡,目的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之,也就是选择一个重罪名处罚。
但这肯定不是竞合问题的,明明是两个行为。
你的补充不知道你在说什么。看不懂你的表达。并不是像你所说的一般没规定的就是数罪并罚。是否数罪并罚是靠自己分析的,刑法特别说明的一般是本来是数罪,但只以一罪论处的情形,可不能以此认为,没规定的就都是数罪并罚。
理应是诈骗罪啊!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用诈骗的手段获得信用卡不符合改罪的犯罪构成,诈骗所得的信用卡并使用是犯罪所得,理应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