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建议
为提高公司业务质量,结合日常理赔工作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 关于盗抢险
(一)按照区域划分,建议**禁止承保全车盗抢险,**在承保全车盗抢险时,区分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严格控制盗抢险保险金额,防止道德风险。
1、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可鼓励承保盗抢险,保险金额可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确定。
2、 对于家庭用车、出租车和非营业企业用车中的小私营企业的自用车辆应严格控制盗抢险保额,可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的50—60%确定。
3、 对于大中型企业自用车辆和出租车以外的营业用车如客运车队或货运公司,建议按照实际价值的80%确定保险金额。
(二)按照车型划分
在家用车及非营业企业用车中,桑塔纳、长安、北京现代和本田等车型多发盗抢案件,可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的50—60%确定,其他车型建议按照实际价值的80%确定保险金额;
二、关于自燃损失险
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可要控制保险金额,车龄在1-2年的建议按照实际价值的80%确定保险金额;车龄在2-6年的,建议按照实际价值的50%确定保险金额;超过6年的,不得承保自燃损失险,以防止道德风险。
三、关于特殊车型
高档车进口车,如奔驰、宝马、奥迪等在承保时约定按市场价(非4s店)核定维修费用。一些稀有老旧车型,例如:丰田老皇冠、凌志、子弹头、佳美、日产公爵王、老蓝鸟U11.U13、奥迪100、奥迪200、帕萨特B4等车型,建议不承保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
自卸型货车较容易在卸货时即车辆处于举升状态下重心高,易发生事故,液压缸损失不易修复且价值较高。可针对此种情况增加的“车辆在举升状态下发生保险事故拒赔”的约定要坚持约定。
四、关于非车险
1、非水险中的企业财产险及建工险等业务,承保时应进行实地考察、广泛调查取证,对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及其自身价值进行客观、科学、合理的评估,以提高承保质量,最大限度上降低赔付压力。
电力部门的变压器,野外线路的财产综合险附加盗抢险,网通公司的通信光缆等企业财产险附加盗抢,风险较大,建议不予承保。
规模在5000万以下的,保费收入在1万元下的财产险建议不予承保。特殊情况的需要考察历史承保出险信息和公司经营状况后承保。
承保雇主责任险,必须有人员名单,如有变动及时更改,保证承保档案完整。
2、建议承保团意险时提供人员名单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号。投保人员名单必须完整录入系统。建议人身险中以疾病为给付责任的险种,如世纪安心医疗责任险,在承保时开展被保险人体检或者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对被保险人的人员结构、年龄状况、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准确风险评估,以归避选择性投保。
3、承保承运人责任险明确表述每人医疗费限额,每人伤残死亡险额、每次事故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等。不能在字面上产生误解和纠纷。
五、关于剔除不良业务
严格剔除不良业务,在核保时要认真查询历史出险信息,出险5次以上的家庭用车业务,建议不予承保;运输公司或车队业务赔付率超过100%的,费率调整系数要在1.2以上。长期在外地从事营运的车队,例如:挂**牌照在**长期从事营运的车队,**保费低于当地市场,修理费高于**市场,赔付压力大。
六、其他建议
完善承保手续,为后期的投诉案件及诉讼案件提供有效证据,降低诉讼案件的败诉率。
(1)填写投保单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签字、盖章确认。
(2)在投保单中,应添加特别约定,保持投保单和保险单的内容一致。
六、关于特别约定
目前全省各中支公司存在特约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甚至个别特约语句不通顺,意思表达含糊,甚至利用特别约定扩大承保责任等。建议所有固定格式的特别约定重新整理报备分公司后方可使用。
我来说一句,如果控制好4S店和修理厂的道德风险,车险赔付率一定会有效控制的。
同意一楼的观点!
但也同时要提高定损员的个人素质,提高理赔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
他们都是直接面对客户的前线人员,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代表了各自保险公司的品牌和形象,而且会影响客户对下一年投保的积极性和热情度!
另外核保的话涉及到业务员,也要求业务员对公司的政策和核保规则有所了解,不能误导客户,及时与核保员进行沟通,事情会涉及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