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问题是刑法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领域,在整个刑法学内容中,它也是较难掌握的一部分。
从法理上说,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将共同犯罪性质的教唆犯和非共同犯罪性质的教唆犯不加区分,统一规定在共同犯罪节下,有损共同犯罪的纯洁性,故不太合理。
但以苛刻的眼光来看待教唆者和被教唆者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行为,从而得出教唆者和被教唆者之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这种全盘否定教唆者和被教蚺唆者之间共同犯罪的存在、无视国内外立法现实的观点显然有些极端,也是不可取的。
◎◎◎◎◎
回到这个选择题,B选择我也很不理解,只能说出题人认为提供凶器也是必要的帮助犯吧,如果没有帮助犯,乙就无法杀死丁。
另外,C中实行犯不一定是主犯,乙作为被教唆方有可能只是从犯。教唆犯通常是主犯,但是,在个别案件中,教唆犯也可能只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如教唆他人帮助别人犯罪)。因此,C只能说甲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而乙则不能这样认定。
对于B的选择,我个人也持有保留态度,乙是否必须由丙提供凶器才能杀死丁。乙也可自己利用其他凶器或用拳头打死丁。
如果从结果的角度来说,这个案件之所以丁会死亡,除了乙的故意杀人行为,还要有丙提供杀人的匕首。
这个问题,我只能这样解释,如果我是不知道答案的情况下,也不会选择B。我这样解释也属于事后诸葛亮的解释。不是太理解。
◎◎◎
关于必要共同犯罪等论文资料太少,我一时也无法透彻的了解,希望以后能够更好的回答这个问题吧
选D
甲是教唆`所明乙不是有意的杀人~甲有主犯的意向
丙提供犯罪条件~构成共犯~可以是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