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和盗窃物的善意取得与物权

2024-12-03 19: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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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以上各物均为动产)一般不能善意取得。对上述物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学说称为占有脱离物。(出卖人的占有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

根据物权法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说明,所有权人并不因遗失而丧失所有权,但是如果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原权利人的损失,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追偿。(根据物权法107条)并且有时间限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主张请求返还原物。

关于盗窃物《物权法》未明确规定,考试应该不会涉及到。学理认为盗窃物和遗失物一样,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占有,不适用善意取得。

另外提醒你,善意取得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1.受让时是善意;2.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3.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登记)抵押权都可以善意取得。

回答2:

不适用,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