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扩展资料:
作用: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标是产品与包装装潢画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精美、寓意深刻、新颖别致、个性突出的商标,能很好地装饰产品和美化包装,使消费者乐于购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标
注册商标的地域性
商标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换句话说就是,每个国家对他国授予的商标权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也只能在哪人国家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因此,企业要使其商标权在所销售的国家获得保护,扩大商标权利的地域性,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在目前,主要是二种方式:一是直接向所在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
商标的地域性:
1、直接向所在国申请商标注册
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时,一般应委托所在国的商标代理人.申请人可以委托自己在所申请国的贸易伙伴代为寻找,也可以自己寻找,目前为许多企业所乐于接受的是委托我国的商标涉外代理机构办理.委托这些机构办理时,只要出具相应的委托书提供相应的商标图样(文字商标有时不要),指定必要的商品范围就可以了.若申请人委托自己在国外的贸易伙伴代为办理时,双方应签订协议,写明以我方名义申请注册,以防商标权旁落.
2、商标国际注册及领土延伸
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有关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所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须向商标局提出,其手续既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也可自己办理.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及必要的附件、费用后,将有关的申请书件寄交设在瑞士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由其办理商标注册.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即将该商标注册,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同时通过指定保护的国家限期进行审查.国际注册商标在某个成员国内得到保护称为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只有延伸申请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没有被该成员国驳回,商标才能在该成员国受到保护.
应该是商标权的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某单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内部获得保护,其他国家不当然承认其权利。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商标权保护采取的都是注册原则,即必须通过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注册之后才可以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只能在商标的注册国享有商标权,在其他国家不享有商标权。如果需要在其他国家取得商标保护,则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商标注册。因此,在我国,如果是用于出口商品的商标,无论是否在本国取得注册,首先应该及早地将商标在商品的销售国或地区申请注册,否则,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我国的出口商品便不能长期稳定的占领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