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之间的区别。必须首先明确,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的目的是把它作为新刑法典完成之前的一个过渡,以缓和国内对改革刑法的呼声及西方列强对清朝刑法的讥讽和抨击。因此,从内容上看,《大清现行刑律》并没有对《大清律例》作根本性的改动,其基本内容都是秉承旧律旧例而来。只是在形式上作了一些改动,并增加了一些的新的罪名,以适应时局的需要。如,改律名为“现行刑律”,并突出“刑律”字样,以示与旧律之不同,及对新潮流的跟进。取消了旧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以示在体例上之改进。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如删除了凌迟、果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及缘坐制度,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私铸银圆”、“破坏交通”等。也即是说,《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对原《大清律例》进行了形式上的改动,但大部分条文仍沿用了《大清律例》的条款。对于《大清律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原则,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大清律例》是清朝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前的基本法典。《大清新刑律》无论是编纂形式、体例结构、刑罚体系,还是对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现代法学的通用术语的采用等方面,都已经具备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的形式。《暂行新刑律》北洋政府时期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