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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根据该条,发明专利申请最远要在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才公布;最近也要在初步审查合格和公布准备完成后才能公布,实践中通常可能需要六个月左右的时间公布。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该条规定的是发明专利权的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被诉技术方案同时落入专利申请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和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才认定被告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了该发明。
也就是说,只有这一条件成立,申请人的“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给付请求权”才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因此,发明专利在公开日至授权公告日这段时间能否最终获得专利法保护在法院判决之前是不确定的,这段时间大约有一年左右至三年左右不等。
因此,发明专利权的实际保护期应当为二十年减去六个月左右或十八个月的时间,甚至减去一年左右至三年左右不等的时间,实际保护期并不够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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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
发明专利保护的期限,从申请日起算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