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事先咨询对口学校的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教育部门,只有对口学校愿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的子女地能转学籍就读:
《南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因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它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乡镇内转学、县区内跨乡镇转学和跨县区以上转学由县级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及时发给转学联系表,连同本人学籍资料一并转出(原校保留学籍资料副本)。转入学校应将拟接收学生名单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按有关程序办理同意转入或不同意转入的手续。转学的转入转出的具体手续和程序由各县级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转学学生一般以就近入学为原则,如拟转入学校的班级学生数确已满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拟转入学校可不予接收,监护人应自行与其它班额未满的学校联系转学事宜。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初办理完毕,各学校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后,转入学校根据原转出学籍档案重新建立学籍档案,重新编给学籍号,使用电子学籍管理的学校要同时进行转入转出的相关操作。
第十八条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