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著作权有什么规定吗?

2025-03-11 06:45:46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不是你写的每一个字,著作权法都保护

核心定理: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保护的是表达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若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是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

什么是表达?

表达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剧本和小说均属于文学作品,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较为复杂。文学作品的表达既不能仅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案例-琼瑶《梅花烙》与于正《宫锁连城》的判决

琼瑶方面,上诉时概括了于正抄袭的21个主要情节。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了其中的9个主要情节,存在实质性相似,并认定剧本《宫锁连城》作品涉案情节与原告作品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改编的事实。用通俗的话来说,抄袭情况属实,于正方面需向琼瑶方面赔偿500万并公开道歉。

情节1——偷龙转凤,是法院认定为抄袭的情节之一。让我们以此为例,来探索著作权法中思想和表达的界限。

(1)偷龙转凤,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偷龙转凤”这一标题时,属于思想

(2)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福晋无子,侧房施压,为保住地位偷龙转凤”,仍然属于思想

★(3)但对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细节的情节,则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且不属于唯一或有限表达以及公知领域的素材。

陈喆(琼瑶本名)对于情节1中的设计足够具体,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具体是福晋连生三女无子,王爷纳侧福晋地位受到威胁后,计划偷龙转凤,生产当日又产一女,计划实施,弃女肩头带有印记,成为日后相认的凭据,该情节设计实现了男女主人公身份的调换,为男女主人公长大后的相识进行了铺垫,同时该情节也是整个故事情节发展脉络的起因,上述细节的设计已经体现了独创性的选择、安排。

(4)虽然与余征抽象概括的第4、5层级相比,原审判决中对于情节的认定未概括某些细节,如如眉挑衅映月、将军亲临佛堂施压等,但并未影响该情节属于表达的判断。

什么是公知素材?

在法院判决中,有3个情节被判为公知素材,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独创性,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分别为情节6“弃女失神,养亲劝慰”、情节14“纳妾”、情节17“福晋询问弃女过往,誓要保护女儿”。

对于其他作者来说,也有启发意义,值得探索一二。这些情节内容来看,基本基于社会现实、历史风俗和人之常情。没有独创的表达,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

上诉成功的重要关键

a.人物关系对比图

b. 相似情节比对表

c.情节排布与推演过程(如果基本排布及推演过程一致,部分情节顺序差异如果不引起作品涉案情节内在逻辑和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则仍然是实质相似的)

d.不寻常的细节设计同一性 (原被告作品均提及福晋此前连生三女,但后续并未对该三女的命运做出后续安排和交代。)

e. 受众对两个作品相似性的感知 (在案件中,某网站的观众调查也被法院列作参考。有极高比例的观众认为宫锁连城与梅花烙高度相似。)

这些都是在侵权认定中衡量的关键因素,作者们在维权时可以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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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著作权法,2010年4月1日实行

回答3: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 表 演第三节 录音录像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 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作者;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