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
按照国家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则是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最高法司法解释限民间“高利贷” 年利率超36%无效
2015年08月0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人民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的背景。
杜万华表示,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
《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杜万华解释道, “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就是说你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动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你所获得利息,超过4倍不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法院是给予认可的,如果当事人履行了以后,要反悔想要回来,法院是不支持的。”
杜万华介绍,总结这么多年来经济发展的情况发现,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相应来说肯定没有这么高,如果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这次司法解释规定了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无效。“
含义是,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要回来是可以的,这是对1991年的《司法解释》重大的修改。而24%-36%这一部分,法院不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参考资料:人民网-最高法司法解释限民间“高利贷” 年利率超36%无效
法律规定,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属于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