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如果是公司提出和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但是根据你以上所说,是你要求辞职的,所以不管你什么时候辞职你都得不到经济补偿。
你想辞职的话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做好交接工作,这样,公司就没理由不放你走。如果真的不放你走你就可以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
另外你还可以看看公司有没有符合以下几条的行为,如果有那么你就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你的问题缺少最基本的前提,你打算用什么理由辞工?不同的理由结果完全不同。
2、合同期内你因私人原因辞职,比如另谋高就、工作辛苦之类,公司不用给你任何补偿金。
3、合同期内你引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理由比如没及时发工资而辞职,并且经查属实的,公司应给你经济补偿金,从入职之日到离职之日,每年给一个月的平均工资,零头不满半年算半个月,满半年算一个月。
4、合同到期了就不存在辞工的问题,只是不续约而已,如果公司用原合同条款或更优惠的条款挽留你而你坚持走人,没有任何补偿金,否则你能获得从08年1月1日到合同到期这段时间的补偿金,计算方法同上。
5、注意,如果公司在你辞职或合同期满之前引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理由比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把你干掉了,并且其理由成立,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