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翼腾律师认为,乘客退换机票所产生的费用可视作合同违约金,而违约金的划定比例则应该遵照航空公司的实际损失来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乘客主张调低退票违约金时,法院可裁量将退票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航空公司承担,如航空公司举证其因乘客退票导致机票未售出或其他损失,则违约金最高不得高于损失金额的130%;如果乘客退票后,航空公司很快将该机票售出,甚至加价出售,那么就很难认定航空公司有损失发生,航空公司也应当退还机票全款。有消费者建议,低价机票的退票规则制定可以借鉴高铁动车的退票处理经验,根据距离起飞时间的远近划定不同的动态区间,合理适当收取退票费。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