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扣进项税额,必须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你购进的含税销售额100元,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你购进时含税销售额10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你购进的金额为100÷(1+13%)=88.50元,增值税额为88.50×13%=11.50元。
你以180元含税销售额卖出,那么你的销售额为180÷(1+13%)=159.29元,税额为159.29×13%=20.71元。
那么,你的毛利为159.29−88.50=70.79元,你的应交增值税为20.71−11.50=9.21元
如果你购进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购进时的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应该全额计入成本。这样,你的毛利为159.29-100=59.29元,你的应交增值税额为20.71元。
2,现金买入产品,与上述方法一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你参照上述方法自己计算。
注意:增值税里提到的销售额、金额等都是不含税的,即不包括增值税。所以如果不提含税销售额或者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或者金额)就指的是不含税销售额。
另外,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问题1.只要有毛利,同税率的情况下,进项税永远不可能抵消掉销项税,需要垫税。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不含税毛利额乘以增值税率
其中,不含税价等于含税价÷(1+增值税率)
如果180元也是含税,则盈利为(180-100)÷1.13=70.8
2.如果100元含税,盈利为35.4元
如果100元不含税,盈利为23.9元
一、利润:
180-100一[180÷(1+13%)x13%一(100÷(1+13%)×13%]
=80一[20.71一11.50]
=80一9.21
=70.79(元)
交增值税9.21元。
盈利70.79元。
二、利润:
140-100一[140÷(1+13%)x13%一(100÷(1+13%)×13%]
=40一[16.11一11.50]
=40一4.61
=35.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