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社保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如果用人单位不予补缴的话,社保部门也可以予以查处,对其进行罚款。
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
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两个阶段:
一、是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5年底以前(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的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二、是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个人账户前)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均按20%比例补缴。
参考资料: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沈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这个应该不太可能补交
1、现在的单位肯定不会补交之前的部分。
2、之前的单位,除非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还能够争取一下。
3、在前单位作为临时工,不知道有没有合同能够证明你父亲在那边单位上班过,而且有没有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文件,单位的制度中是不是有临时工不买社保这一条例。如果是这种情况,也不可能在劳动局去追回之前的社保。
社保补缴的方式如下
1、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
2、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
4、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给补缴。
5、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其他相关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拓展资料: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有几个月没有正常缴纳,之后又将这些月份的社保补缴上。
一般是指当人们想要买房、落户、办理退休等需求时,发现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没有达到享受相应待遇的要求,从而需要补缴之前没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确保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保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1.不可以的,现在单位不能给你父亲补交
2.现在想要求前一个单位补交,那么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补充:
如果以前单位愿意补交,那么需要提供身份证给原单位,新单位已经参保的话,必须让新单位停交和减员,把关系转到原单位去,剩下的就是原单位负责办理了
可能的影响是,原单位需要交滞纳金,相当于是没有按时交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