巳过退休年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交医保的赔偿金和未交社保的经济补偿金,法院能否支持

2025-03-31 22: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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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予支持。
已过退休年龄,不具有法定劳动者主体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双方是劳务关系,工人提供劳务,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川高法民一〔2016〕1号
18.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回答2:

应该是支持的,但流程很繁,请你要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