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应具备哪些要件?

2024-11-27 16: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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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明确的行为人。无论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己发现的还是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都应确定有明确、具体的土地违法行为人。这里所称土地违法行为人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2)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违法事实是指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有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事实的行为,是决定立案的要件之一,经过审查,如果没有发现土地违法事实,就不应予以立案。
(3)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就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即:“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责任”。
(4)本部门有管辖权。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职权分工,行政执法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管辖职权。从地域上看,行政机关只能管辖自己管理区域内的行政案件;从级别上看,又有上级和下级管辖的分工。有些土地违法案件的标的物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应遵循土地违法案件级别管辖原则,由其共同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