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经鉴定该犯罪嫌疑人为精神病人,是否应当撤销案件呢?

2025-04-25 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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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应当撤销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15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这种情况下,不可以提起赔偿请求,另外,像这种刑事案件就是要提起赔偿的话,应该是国家赔偿而不是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

法律依据: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就是现在的刑事诉讼法15条。

回答2:

如果是精神病人做案,也应该把他关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回答3:

这个鉴定必须出示相关机关的证明。如果是神经病人那么要找他的抚养人既有行为能力的人来负责。不能销案的

回答4:

1、应当撤销案件,因为此案件犯罪主体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案件虽然成立,但不够或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只能销案。
2、如是精神病,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当然前提有事实证明侵害人是这名精神病人。
3、这种说话固然可笑,但也不能说就是毫无意义。有时确实是一种侦查手段,我们这儿的我可以相信,你们那儿的我就不知道了。

回答5:

如果在案发现场没有找到这个青年有作案的任何证据,就应该以证据不足,疑罪从无的原则停止对这为青年的任何司法措施.
如果是精神病人,就更应该特殊考虑了.如果是在精神病发作的过程中作案,那么他不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让他的监护人承担.
对外宣布结案,对内继续侦察。这样的说法很可笑!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