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理念、宗旨、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程序、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执法监督等方面都有许多重大的进步和变化。
一、立法宗旨上明确了惩治违法与保障公民权利的统一性、规范和保障警察权行使的一致性。
长期以来,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偏重于对危害社会治安违法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则总体建立在严厉打击和惩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基础之上。因而在办案过程中,民警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屡有发生。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在立法宗旨和价值目标的选择上,明确提出惩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保障人权并重、规范和保障警察权的行使并重。民警如果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立法宗旨和价值目标能够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摈弃旧的办案理念,就能有效地避免在办案过程中发生侵犯公民权利和滥用警察权的行为。
二、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增加,新增强制措施填补法律“空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仅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许可证的处罚方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还可以采取取缔、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离开指定场所、收缴以及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罚款处罚幅度有所提高,治安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则有缩小。
除了对“黄”、“赌”、“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罚款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因而较大地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对“黄”、“赌”、“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保留了3000至5000元的罚款处罚,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则按照行为种类和性质的不同,分别规定了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000元、2000元、5000元等多个档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拘留的一般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违法行为的不同种类、不同性质和不同情形,将行政拘留处罚细分为1至5日、5至10日、10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有利于公安机关在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时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
三、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更趋完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程序过于简单,对警察权的行使缺乏相应的限制性程序规定,以至过去滥用警察权的现象屡有发生。《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实完善了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裁决、执行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
例如:增加了治安处罚的简易程序,规定人民警察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又如: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渠道的权利,使公民能自主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亦有增加。
一些新近出现的、老百姓普遍关心且反映强烈的危害社会的问题,首次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针对一段时间以来较为突出的治安问题,如强行乞讨、拉客招嫖、强买强卖、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招摇撞骗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均明确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增加了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五、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得到进一步加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增加了关于执法监督的一章内容,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特别是严格了执法程序。
一是严格了传唤的法定时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传唤后的讯问查证时间规定为不得超过24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二是严格了案件的办理时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对办案时限做出任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对此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综上所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对于已经实行了1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确实作出了重大的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行,对于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是现行条例调整范围过窄。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有8大类76项,而十几年来新出现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量增加。二是处罚种类偏少。现行条例只规定了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处罚方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三是处罚幅度偏小。条例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现行条例规定的1元至200元的罚款已经明显偏低。
四是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现行条例仅就传唤、询(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
五是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现行条例的有些规定,与我国近年相继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与治安管理处罚有关的法律不相协调,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