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可按70%支付工资
病假工资应当是由一个计算基数,乘以一个计算系数,以此来计算员工的实际病假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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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基数的确定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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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和加班加点的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合同里约定计算基数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该计算基数就应当是您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且该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635元。
二、计算系数的确定具体的计算系数又分为患病期在6个月以内的和患病期在6个月以上的两种情形:
1、员工患病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连续工龄满8年及8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2、员工患病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50%;
连续工龄满3年及3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举个例子,如果劳动者实际在岗时的月工资是3000元,且工龄已经有5年,病假1个月,那么病假期间单位仍应支付病假工资,数额应为3000×70%×80%=1680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