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以作为案件依据,但是仅有一份证人证言效力不一定够,证明力不一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