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律保护公民具有离婚自由的权力,想离婚的一方随时都有权利提出离婚,或者单方面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想离婚,随时都可以,即使在此期间有其他的民事纠纷,也不会受到影响。
其次,就该案例而言,当事人必须清楚,虽然法律保护公民的离婚自由,但是当事人不要采取离婚的办法逃避因为其他纠纷而引起的相关债务,也是无法逃避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