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一定要写明法人代表和执行董事吗

2025-03-13 03:49:55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不一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八十一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所以,看公司设立的时候有没有设立执行董事。
在有限公司中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也可以不设执行董事而设立董事会。
在股份公司中必须设立董事会,而不设执行董事。
这样,公司章程中记不记载执行董事要看公司中设没设立。

但是,所有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