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要件之“情节严重”的认定方式是什么?

2025-03-11 05: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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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均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系初犯,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小、获利较少等,则不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未作规定,(注: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拟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有
时情况很复杂,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慎重考虑。如果规定为犯罪,可考虑规定“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提供多人、多次提供”等条件限制。实际上,刑法将入罪限制在
“情节严重”的情形,完全可以达到限制犯罪圈的目的,实践中不会导致入罪随意和打击面过大。)

目前也未见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综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
况,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情节严重”:(1)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如果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
量较大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2)违法所得的数额。从实践来看,不少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特别是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
息案件,其目的主要在于牟取经济利益。因此,应当以违法所得的数额作为衡量“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

(3)引发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对于违反规定,将所获取
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甚至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摘自《<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