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公司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今已在此公司连续工作了13年,现公司提出与本人解除劳动合

2024-12-02 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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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问:本人与公司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今已在此公司连续工作了13年,现公司提出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愿意补偿我12个月的工资(由于本人的工资已超本市人均工资的3倍,所以这12个月的工资是以本市人均工资的3倍计算)。请问此种计算补偿的方法是否正确?本人对此心存疑问,新劳动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而老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工资额的限制,那是否可要求公司补偿12个月没受限制的工资(2007年前的工作年限),再加上1个月(3倍于本市人均工资)的补偿?盼哪位专家予以回复,谢谢了!!!!本人与公司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今已在此公司连续工作了13年,现公司提出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愿意补偿我12个月的工资(由于本人的工资已超本市人均工资的3倍,所以这12个月的工资是以本市人均工资的3倍计算)。请问此种计算补偿的方法是否正确?本人对此心存疑问,新劳动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而老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工资额的限制,那是否可要求公司补偿12个月没受限制的工资(2007年前的工作年限),再加上1个月(3倍于本市人均工资)的补偿?盼哪位专家予以回复,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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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对于军人军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