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都有有相应的限度。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

2025-02-23 21:46:4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马克思有一个著名论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说明,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无论是宏观上的权利,还是微观上的具体权利,都只能活动于一定的界限之内。当我们作为权利享有者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切记自己还是义务的履行者,这样才能获得意义上获得自由。可见,我们在强调权利意识的同时,也要不断强化的履行责任的义务意识。权利和义务都是有限度的,享有权利超过限度就不为制度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所禁止的。在权利和义务的资源分配上,权利人不可能永远无限制地享有社会利益,义务人也不可能永远承担社会的不利和损害,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处于制度的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也不可能存在。

回答2:

即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没有绝对的权力,也没有绝对的义务,比如劳动权利义务,你既有劳动的权力,也有劳动的义务。

回答3:

这一句说话其实是很好解释,每一个人都应该可以做一些事情,但是这一些事情都要有个限度,不可以超出规定的范围。

回答4:

任何自由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对)。

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相对而存在的。
自由属于绝对权,也叫对世权,义务人为其他所有人,因此,你在享有自由权利的时候,其他人都在尽义务。因此为了保障公平、正义、社会秩序等,需要对个人的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这就是法律规定,所以,个人的自由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度。

回答5:

任何权利呢,行使肯定不是绝对的,也不是自由的,肯定都有相关的规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