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证人当庭改变证据行吗?

2025-04-13 14: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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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原告方证人当庭改变证据是不可以的,谢谢!

回答2:

原告方(一方)在庭审前就应该知道被告方(另一方)的证人;在开庭审理前.法庭会先进行庭审前证据交换,此时就应该将所有证据提出并交换以便开庭时质证.换句话说<一方有权在开庭前就了解另一方的证据(当然包括证人);法庭一般在庭审质证阶段(一般在证人出庭时)调查询问证人身份并告知其作证的权利义务及言行后果法律效力.

回答3:

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象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办案人员只能要求证人陈述案件事实,而不能要证人对这些事实作出判断。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听到的或者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看到的而转告的。但是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的,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适用。

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即使一个诚实的人,提供的证言也可能有失真的时候。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存有恩怨的对立关系等,都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从而导致矛盾,法官必须认真分析证言的矛盾,严格审查判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但前提是,证人证言必须是真实的。本案中,四名登报寻找的目击证人属于其他证人,但因证言有瑕疵,最后才没有采信。

回答4:

具体情况不明不好讲,关键要看是不是如实作证了,如果如实当然可以,如果不是涉嫌伪造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