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信用证的有效期,实际上是受益人交单所不能够逾越的日期,信用证惯例中有一段对于受益人交单的表述: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交单,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那么受益人不得迟于提单日后21天交单,且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有效期是限定受益人交单的最后期限,与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无关。不能够把信用证的有效期理解为开证行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付款——即便是即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也不见得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那么对于远期(远期承兑和延期)信用证的有效期,更不会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结论是:开证行的付款时间与信用证的有效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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