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这个刑诉课老师讲过背后的原因,我总结一下希望能帮到你!
这件事可以这样理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确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是需要【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原审人民法院受后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再一并【移送】给上一级人民法院。由上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法院这个审判结果【发起】抗诉。
即(我自己总结的简单图表,斜的地方不好画)
[上一级检察院] ----- [上一级法院]
| |
抄送 上诉 X 抗诉 移送
| |
[地方检察院] ---递交抗诉书---[地方法院]
【实质】就是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但为什么要【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呢?
解释如下:
启动二审程序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抗诉与上诉的重要区别之一,即为【途径】不同:
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应当且只能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不能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背后的【法理】:。
老百姓上诉不需要任何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诉,而且书面口头都可以。因为很多诉讼参与人其实可能不懂法甚至不识字,在现阶段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要上诉,要申诉,要复议,就是因为对审判结果不服,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千百年来的民告官、上京城思维模式影响下,如果要他通过原审法院来向上一级告诉,他会当然产生疑问:错的就是你,我告你,你还会老实交上去么?我的问题还会到上一级那里么?所以规定上诉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解决。
至于检方抗诉,因为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司法机构,当然需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来约束。法院对检察院的抗诉要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防止不当抗诉进入二审、再审程序。
就是说:检察院没事儿找事挑法院的错,法院当然不愿意示弱随便就让你告他的状,尤其是还想背着自己直接找上一级法院抗诉,是绝对不允许的!
法院如果不愿意增加自己的二审记录,会对此施加各种“压力”,也会产生“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上一级的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了!
对此,冠冕堂皇的说法是“检察院的抗诉案件逐年增多,但抗诉的成功率很低,大量不当民事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既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浪费诉讼资源,又危及法律的“既判力”,削弱司法稳定性,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判监督是检察院的职责,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不当抗诉的确有其弊端,但法院的判决为何难以达到令当事人不会“不服”,检方不会认为“确有错误”呢?
总之,这里体现了我们国家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一向如何的微妙……在立法的过程中,不得不平衡各方利益,设置了这个检察院通过原审法院抗诉的制度。于是在上一级检方和法院之间,有时就会出现HX的商量:你别让他二审啦,撤回吧,我辖区内的指标*(&……*&%……&%&。。。。皆大欢喜,账面美观。
【总结】
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有误时:
1,应该通过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2,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讲课的老师是中国最高法律学府的教授,多年检察官经验,我相信他在课堂上教授的不仅是固定的法条,还有更多深刻的法理。正因为现阶段的不完善,才有这以后修律更多的空间。
以上是部分非法言法语的、但对真实背景的解释,希望能帮到你。
1、“问:就算是各级检察院发现本级法院有错,检察院也得向他的上级检察提出抗诉,再由上级检察院向他的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对吗?”:
(1)不对,你没有弄清开抗诉中的两种情形、和两种情形下的抗诉主体、抗诉提起对象、抗诉程序的区别。
(2)抗诉分为检察院针对一审未生效判决的抗诉(目的是提起二审程序)、针对法院已经生效判决的抗诉(目的是提起再审程序)。
(3)你所说的刑诉181条、185条,是检察院针对一审法院未生效判决提起的抗诉,此时的抗诉效果与上诉相同,都是启动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主体是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对象是一审法院的未生效判决,抗诉程序是由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起抗诉、向二审法院提起,但抗诉书需要通过一审法院提交给二审法院(上诉人也是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同时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检察院抗诉不当的,可以撤回下级检察院的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
(3)就你举的例子:各级检察院发现本级法院的一审判决错误的,不是由上一级检察院抗诉、而是自己提出抗诉,即:甲市A区检察院不服A区法院未生效判决,A区检察院应向甲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而不是由甲市检察院向甲市法院提出抗诉、但A区检察院的抗诉书应通过A区法院提交、同时应向甲市检察院抄送。
2、如果按照以上理解,刑诉181条和185条就没有冲突了。
3、如果是各级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的已生效判决认为有错误:这属于再审抗诉,此时才应像你理解的那样,应由上一级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起抗诉,比如:甲市A区检察院发现A区法院的已生效判决错误、认为应提起抗诉,就应提起上一给检察院__甲市检察院向甲市法院提起抗诉,此时的抗诉应是由甲市检察院提起了。
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而你所说的181、185条,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的第二审程序。也就是说:刑事诉讼中抗诉的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提起主体是有区别的。
罗嗦了半天,不知道俺是否解释清楚了。
这是两个不同的情形下的抗诉
直接向原审法院抗诉是针对的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此时会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引起二审 所以这种抗诉又被称为一审抗诉
而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则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它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此时引起的是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 并且对于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可依再审程序推翻原判决和裁定 像辽宁的刘涌案 辽宁省高院都已经进行了终审,但最高院还是可以提审(再审的一种)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1、第181条的抗诉指的是二审抗诉的提起,但185条指的是二审抗诉的提起程序,是对181条的完整和补充说明。
2、按照二审抗诉的相关规定,它的提起必须向其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这与刑事案件中被告的上诉是相符的。但是,向谁抗诉和向谁提交抗诉书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虽然检察院要向上级法院抗诉,但却要向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可以使原审法院第一时间知道抗诉书,并整理好二审所需要的所有卷宗,移交上级法院,减轻上级法院工作,提高效率。是想如果抗诉书交到上级法院的话,上级法院受到抗诉书后又要寄回到一审法院,让一审法院整理案卷,再寄到上级法院,白白浪费了时间。
3、对于再审抗诉,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05条,那里的规定与二审抗诉的程序不再一样。可以想想再审抗诉为什么这么规定,对比记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是这样的。比如甲市A区的检察院认为A区法院的未生效判决有问题,是由A区检察院向甲市法院提出抗诉,不过这个抗诉书是通过A区法院提交的。甲市检察院实际没发挥啥作用,就是得给他抄送一份抗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