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需要纠正一下你对起征点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主席令[2007]第085号)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之规定,起征点已由1600元上调至2000元,非你所说1600元。
我将个人工资、薪金税率表附在下面(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采用区间表示):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0,500] 5% 0
2 (500,2000] 10% 25
3 (2000,5000] 15% 125
4 (5000,20000] 20% 375
5 (20000,40000] 25% 1375
6 (40000,60000] 30% 3375
7 (60000,80000] 35% 6375
8 (80000,100000] 40% 10375
9 (100000,+∞) 45% 15375
我们这里不谈起征点(以你说的1600元为准),仅仅讨论一下依据你提供的数据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800-1600)×5%=4元;
(2)因1600<x<2100,故0<(x-1600)<500,那么可以找出(x-1600)元对应的税率为5%,则:
(x-1600)×5%=y
由上式,可得: x=20y+1600;
(3)测试你给定的税金160≤y≤175对应的税率,当税率为5%时,最高应纳税额不大于25元(500×5%=25),不合你的条件,排除;当税率为10%时,最低应纳税额为25元,最高应纳税额175元(2000×10%-25=175元),符合你的条件。故此时可以确定相应的税率为10%,计算过程如下(以你(2)题中的未知数为准):
160≤(x-1600)×10%-25≤175,
解得: 3450≤x≤3600,
即在你限定税金y∈[160,175]的条件下,该先生的工薪x∈[3450,3600]。
一人之见,仅供参考。
什么年代了还1600
早改成2000
建议你换点资料学习 ,都过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