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总共有几项?

2025-02-25 0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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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我也记得是十项。

变法包括经济、政治、军事、教育。归纳为
十项,
一 确立预算制度,并控制预算。王安石设立一个“计划部”(制置三司条例
司。三司:度支司、户部司、盐铁司),自兼首长,对行政管理作合理的改进,严
厉制止私人挪用或吞没公款,结果每年为国家节省开支百分之四十。
二 建立政府储蓄食粮制度。过去,各行政区(路、州)向中央政府每年缴纳
以食粮为主的赋税,都有一定数额:丰收之年,不能多缴;歉收之年,不能少缴—
—全靠向贫苦的农民强迫搜刮。而且还要千里辗转,运输到首都开封,费用巨大。
王安石颁布均输法,用货币代替实物纳税,以免去运输上的困难。由各行政区在首
都设立专用仓库,丰收时大量购入,歉年时就可不必强迫搜刮农民。
三 建立政府贷款制度。中国农民最苦的日子,大都发生在“青黄不接”之时。
即稻麦刚生出青苗,还没有变黄成熟,农家存粮往往用尽,新粮又未收获,需钱最
是孔急。王安石命政府贷款给农民,收取他们向地主贷款时低得多的利息。等到收
获之后,再行归还。因为这项贷款是用田中的青苗作信用保证的,所以称“青苗法”。
四 清查漏税耕地和整理田赋。士大夫地主兼并贫农耕地时,往往隐没田籍,
不缴纳赋税。王安石对全国耕地,加以清查,结果清查出三百六十万亩之多。又颁
布方田均税法,对全国耕地,重新评估,依照肥沃贫瘠,分为五等,肥沃的耕地赋
税多,贫瘠的耕地赋税等差减少。
五建立平抑物价制度,设立平抑物价机构“市易务”。首先在首都开封施行,
物价低廉时,由政府购入;等到物价上涨,再行售出。“市易务”这个机构还兼营
银行,人民用金银绸缎或不动·产作抵押,就给予贷款。这是一个经济性的大进步,
称“市易法”。
六 建立公平劳役制度。王安石颁布“免役法”,规定全国每一个成年男子,
都有为国家服劳役的义务。如果申请免除劳役,必须缴纳代役金,称“免役钱”,
由政府代为雇人充当。
七 加强国防军训练,淘汰老弱残兵。宋帝国的国防军,一部分集中首都,一
部分集中边疆,轮流更调,目的在使兵将不相熟习,以免叛变,这些国防军平时就
有八十万人,仅军饷开支,即占国家总收入的三分之二。可是出征作战,不堪一击。
王安石强迫老弱退役,废止“更戍法”,国防军不再轮调,而把他们永久分屯到重
要地区,委派专任司令官(镇将),平时负责训练,战时带兵出征,使上下互相了
解,如臂使指。王韶所以能收复河湟(青海省东北部)失土,就是因为他所率领的
部队,是变法后的部队。跟变法前的部队比较,好像是来自两个星球。
八 更新武器,国防军装备全部现代化。国防部队的腐败,在武器方面更为严
重。不仅数量不够,而且大都锈烂,一万张断了弦的弓,跟没有一张弓一样。王安
石设立中央兵工厂(军器监),征求新式武器图样及设计,淘汰全部落伍的武器。
九 建立并加强人民基层组织,集合“管”、“教”、“养”、“卫”于一个
称为“保”的单位。王安石颁布“保甲法”,规定十个家庭组织一个“保”,五十
个家庭组织一个“大保”,五百个家庭组织一个“都保”。守望相助,随时纠察有
没有违法乱纪的人。一家有两个青年时,选出一个充当“保丁”,利用农闲时,集
中军事训练。
十 改进考试课目和学校课程。自从唐王朝之后,考试课目,主要有二:一是
诗赋;一是帖经——即对《五经》的填空白试法。这种人才跟国家所需要的行政人
才,毫不相干,但已实行了约四百年之久。王安石把它们一律取消,改为考试议论
文,培养青年独立思考的能力。学校中除了教授王安石所著的《三经新议》(三经:
《诗经》、《书经》、《周礼》),还教授地理学、经济学、史学、法学、医学。
这是王安石变法中的主要改革,然而,具有超人智慧的人总是寂寞的,甚至是
悲哀的,他的变法终于失败。

回答2:

  1. 富国之法

    青苗法

    内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局限:强制农民借贷;利息偏高,农民负担依然沉重。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

    内容: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作用: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生产发展;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局限:对贫苦人是沉重的负担。

    方田均税法

    内容: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作用: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

    农田水利法

    内容:鼓励垦荒,兴修水利,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

    作用:水利工程广为修建,保证了灌溉;耕地面积增加, 农业生产发展,政府税收增加。

    局限:兴修水利数量逐渐成为官员政绩考核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强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负担。

    市易法

    内容: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

    作用: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均输法

    内容: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

    作用:降低国家支出,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

  2. 强兵之法

    北宋政府奉行养兵政策,士兵多但良莠不齐;集中军权、更戍法直接削弱了军队战斗力。将不识兵、将无常兵、将帅指挥受制太多,其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士兵经常换防,缺乏训练,素质低下。

    保甲法

    内容:将乡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民户家有两丁以上抽一丁为保丁,农闲时集中,接受军事训练。

    作用:加强对农村的统治,维护农村社会治安; 建立全国性的军事储备;节省了大量的训练费用。

    裁兵法

    内容: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作用:提高军队士兵素质。

    将兵法(又叫置将法)

    内容: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以提高军队素质。

    作用:改变了兵将分离的局面加强了军队战斗力。

    保马法

    内容:将原来由政府的牧马监养马改为由保甲民户养马。保甲户自愿养马,可由政府给以监马或者给钱自行购买,并可以免除部分赋税。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作用:马匹的质量和数量提高;政府节省了大量养马费用。

    军器监法

    内容:督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

    作用:武器生产量增加,质量也有所改善。

  3. 取士之法

    王安石在进行政治、经济和军事体制改革的同时,也非常关注人才的选拔、

    宋代科举

    培养和使用,主要是为变法造舆论。主要有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太学、惟才用人这三个具体措施。

    改革科举制度

    内容:颁布贡举法,废除明经科,而进士科的考试则以经义和策论为主,增加法科。

    作用: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和真才实学的天平上,扩大考选名额。

    整顿太学

    三舍法: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太学生成绩优异者不经过科举考试可直接为官;提举经义局,修撰儒家经典,编纂《三经新义》;设置武学、医学、律学专科学校,培养专门人才。

    惟才用人

    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和任用,使许多低级官员和下层士大夫得到发挥才干的机会。

回答3:

熙宁二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四月,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细项如下:
【置制三司条例司】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理财(富国)之法:
【方田均税法】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均输法】
均输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
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 (青苗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
【农田水利法】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
强兵之法: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 一、 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 二、 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将兵法】
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取士之法:
【太学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

回答4:

具体内容
熙宁二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四月,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细项如下:
【置制三司条例司】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理财(富国)之法:
【方田均税法】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均输法】
均输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
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 (青苗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
【农田水利法】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
强兵之法: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 一、 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 二、 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将兵法】
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取士之法:
【太学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

回答5:

三大项
第一,理财措施
青苗法
募役法
农田水利法
方田均税法
市易法
第二,军事措施
保甲法
将兵法
第三,教育措施
改革科举制度
整顿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