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广大业主所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属于广大业主所有。
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楼就是物业管理用房,是小区的公共配套建设用房,用于物业公司的小区管理处办公、今后业委会办公、物业管理人员的其他服务用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房屋挪作他用。
物业管理用房,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进行了权属登记,违反规定擅自出售、出租的,业主有权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纠正违法行为。
小区内的物业楼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楼是物业公司用于物业服务的用房。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所以说,小区内的物业楼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楼是必须要有的,这点你要明白。
其次,物业楼是算公摊的,也就是说物业楼是全体业主花钱买的,属于全体业主的。但是物业公司用来办公也是合法的,因为本来就是为物业公司准备的。但是如果用来盈利,那么所得收入是归业主的。
不能笼统地说是属于业主还是他人所有。
你主要看这个物业楼的建筑规划,如果是按现在的规定,开发商专门为物业建造的办公楼,专供物业使用,那么产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如果这栋楼是开发商作为商品房规划设计开发的,然后仅供暂时做物业管理用房使用,那么这个物业楼是有产权证的,没卖出去之前是开发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