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准生证具体程序如下:
1:男女双方持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到各自的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开具无子女证明信.
2:男方到乡级计生办或者街道办盖章.
3:男方然后再到县计生办或者区计生办盖章. (先咨询乡级计生办或者街道办计生办是否需要,各地情况不一)
4:持盖最高行政级别计生办章的男方证明信连同女方的无子女证明信以及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到女方户籍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计生办就可以办理准生证了.
最后宝宝出生后接生医院会给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拿着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男女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就可以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了.户口可以随便报在男女任何一方.
另外从国家人口计生委获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力推五项便民维权措施,其中包括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
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司司长张春生表示,条例突出五项便民维权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改变了以往必须在流出地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规定。
与以往相比,条例首次增加了隐私保护条款,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张春生表示,流动人口的居住地址、是否怀孕等个人信息一律不许公开。
五项便民维权措施还包括: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规定,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相互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缩小办证范围,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成年育龄妇女。
一般是回女方户籍地办理准生证.如果在女方户籍地办理准生证,请咨询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一般是拿结婚证就能办理的。
如果在男方户籍地办理,需要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据的婚育证明及有关材料到男方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
当然在香港生的话,是不用办理准生证的。。。。。
准生证只能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的。
我的情况和你差不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是可以在深圳办理准生证的,不过受到了深圳基层计生人员的百般刁难。连跑几次无功而返。所以在去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的之前,可以在http://www.szrkjs.gov.cn上以上2份文件打印下来,自己先学习再按文件准准备材料(最好按深圳市的文件来准备材料,1是应为国务院555号令09年10月1日才实施。2是因为如果受到刁难可以直接向发文机关深圳市计划生育局投诉,电话是:82002389,基层的就怕这个,你不横他们就折腾你)。连同证件一并带过去。在遇到刁难推诿的时候可以直接请他们照章办事,不行就向上级机关反映。计生办的组织结构是: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区计划生育办--市计生局(我是罗湖的就是这么干的,请你做好被折腾的思想准备)
下面是需要材料的摘录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或者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的育龄妇女。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或再生育证明材料;
(2)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3)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1年内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
(三)办理部门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二)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