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3500)*3%=21元2应得利息=15000*5.05%*5=3787.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