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三款

2025-04-14 06: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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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182条 操纵证劵交易价格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劵交易价格,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劵交易价格的;
二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劵交易或者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劵,影响证劵交易价格和证劵交易量的;
三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的证劵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劵交易价格或者证劵交易量的:
四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劵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第三,第四已修改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劵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卖期或合约,影响期货证劵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 以其他方法操纵期货价格,期货交易量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负责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罪规定处罚,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