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保安之间的关系为雇佣关系,保安即为雇工。在正常职务期间,损害为第三人造成的,雇工可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之一要求赔偿。
本例中,致害人不明,所以保安家属是可以要求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的。
补充:因为毕竟是没有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根据民法的基本规则,雇佣合同的双方80%业主和小区保安。也就是说这只是80%业主的行为,不能对全体业主有效。但是由于小区的安全属于整个小区,保安的实际行为,其他20%业主也有受益,我认为这可以构成民法上的无因管理(一部分为了自己利益,一部分为了他人利益),80%的业主可要求20%业主承担必要支出费用及损失赔偿。至于空房的业主,不能要求他们承担责任,因为他们并未受益,要求他们赔偿不符合民法的一般精神。至于私自雇请保安并收费的人,是出于公益的目的,而且并未采取任何不合理的措施,其行为也得到其他80%业主的认同(即同意缴费),所以不应承担多余的责任。
总的来说,应该由所有受益的业主共同承担,至于比例问题,最好是协商解决,相信20%业主是不愿意掏钱的。
业主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