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同时必须赔偿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