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指的是房屋在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它包括有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一般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时候,在法律上主要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来进行判决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是自行提出变更规划的,并未征得业主同意,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强制要求变更,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维权业主承担总房价款3%的违约金。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二:原告安某起诉至法院,称被告王甲(原告安某之妻)私自将他二人共有的一套房屋卖给了被告王乙,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签订的《买卖住房协议》无效,王乙返还已居住了近半年的房屋。这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甲称其将房屋转让给王乙的事实原告不知道,买卖协议应为无效。而被告王乙称其知道原告安某与被告王甲系夫妻关系,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协商过多次,原告安某与被告王甲均在场,原告安某曾亲自拿出该房屋的产权证书给被告看,还亲手收取了被告王乙交付的部分购房款并与被告王乙一同存入银行。原告对该房屋的买卖是清楚的。且该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被告王甲一人,无其他共有人,被告王甲在买卖协议上的签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王乙是善意取得,《买卖住房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依法继续履行。法院审理后确认,原告安某与被告王甲系夫妻,准备将其二套房屋中的一套卖掉,制发了售房小广告,后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意欲购房的王乙,原告安某、被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曾协商,后被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签订《买卖住房协议》,将房屋以市场价转让给王乙,原告收取了被告王乙最后一次付款并存入银行后,被告王甲才将房屋钥匙交给王乙,所以王乙一直居住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