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房开企因房产开发而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可以同时抵扣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收入时,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且已经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税金进行税前扣除。
都可以扣除。可以这样简单理解:
因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营业税金和附加”本就不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组成部分,”营业税金和附加”的数额,不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营业税金和附加”本事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组成部分,”营业税金和附加”的数额,不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都该被扣除后,再清算。
老想扣除了二次,思路是错的。而是因为,他们不该为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数额,缴纳土增和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