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可以就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重复的行政处罚吗?

2025-05-05 15: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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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现实困惑

高某经营着一家副食店,工商局以高某经营的商品种类超过规定范围为由,要吊销高某的营业执照。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工商局撤销吊销高某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判决生效后不久,工商局又以同一理由,再次吊销了高某的营业执照。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律师点评

公民因为行政纠纷与行政机关打官司,在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以后,行政机关感觉到自己的权威受到了挑战,于是以同样的理由作出同样的处罚,以此教训告状的公民,行政机关的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本身就处在一个管理者的位置,有权作出行政行为,如果就某一个问题重复地行使行政职权,重复地作出同一个行政行为,这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为事情永远得不到解决。因此,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限制。本案中,高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已经胜诉,工商局就应该撤销原来的行政行为,并且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一样的行政行为,否则就是不合法的。针对工商局再次作出的行政行为,高某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特别提醒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行政主体只能给予同一违法行为一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