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公证应当需要双方到场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
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拆迁方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县以上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土地、城建、规划、消防部门关于批准捭的文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
2.被拆迁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使用证》;被拆迁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同意公证的,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能到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该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公证处公证;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使用证》;
3.拟公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