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的应该是刑事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内容。
律师会见工作内容
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
(十)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型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3、律师会见被告人,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一)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二)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三)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四)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五)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六)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七)是否有立功表现;
(八)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要看在什么阶段。新律师法规定了辩护律师的权利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在首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了解案情、涉嫌罪名和被告的基本情况。而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读、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诉讼文书。三是在开庭后可以阅读、摘抄、复制所有材料,包括证据
主要听取被告的陈述,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